修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宪法中作出制度安排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提出了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的修改。这是我们党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其要旨在于完善“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这样修改与我们党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是并行不悖的。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针对政治体制改革曾说过很重要的话:“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这段话,实质上回答了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什么要保持领导的连续性。例如,能否确保党对“党政军民学”和“东西南北中”的全面领导?这就事关“根本性”和“全局性”;能否坚持和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就事关“稳定性和长期性”以及“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出的一条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宪法中作出制度安排,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使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文章原载于《经济日报》2018年3月10日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