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我们即是一种切身利益的共同体,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想象的共同体。所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不仅涉及到对国家政治主权的捍卫,同时,还包括着文化精神的认同与对文化传统的承传。如今,我们看到了在文化领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我们也切身体验到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难以置信的文化问题,我们从内心里感到我们赖以生存的文化面临着历史性的裂变。客观地讲,我们文化的传统出现了断层,文化的精神产生了蜕变,文化的价值在逐渐的流失,我们的国家文化安全出现了生态危机。为此,加强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即成为捍卫国家生存安全不可忽略的战略任务。
一.国家文化安全的意义域
任何一种学术概念在确定它的内涵之前,首先,要明确它的使用范围,划定它所适用的意义域,这样才能够准确地判定它的内涵和外延。我们有许多所谓的学术论争,有时在没有划定一个概念的使用范围时就争辩起来,其实,争论的话题根本可能就不在同一个框架内。目前,关于文化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对于一般性的艺术理论问题与文化问题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也许是件好事,可是对于国家文化安全这样一个事关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核心命题,这样一个涉及到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概念,这种各说各话的状态未必就是好事。就像国家对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明确定位一样,对于文化安全的核心理念应当通过国家的权威机构在官方的文件中给予明确的界定,在理论上划清其基本内涵与外延,以便在国家的管理机构方面参照执行。特别是防止在公共事务中因概念的混淆造成政策表述与现实运作上的偏差与失误。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对文化安全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文化安全主要是一国精神财富的安全,其中包括一国的民族信仰、文化传统、道德、精神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内容[1]。
文化安全就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保证文化性质得以保持、文化的功能得以发挥,文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犯的功能状态。文化安全的核心是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2]。
文化安全是指国家防止异质文化对民族文化生活渗透和侵蚀时,保护本国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社会制度不被重塑和同化的安全。文化安全时相对于“文化渗透”“文化控制”而言,是一种相应的“反渗透”“反控制”“反同化”的文化战略[3]。
文化安全是一国在文化、精神生活方面不受外来文化的干扰、控制或同化,从而保持本民族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民族性以及本国意识形态的自主性[4]。
国家文化安全首先是就国家主权意义而言,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选择必须得到尊重,包括国家的文化立法权、文化管理权、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独立自主权等等[5]。
鉴于以上关于国家文化安全内涵的不同表述,我们认为有几个与之有关的问题需要补充。首先,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并不是一种防御性的“反向战略”,文化安全的核心战略是对主流文化价值的体系建构与对文化软实力的全面提升,它应当是一种典型的“正向战略”。单纯的防御可能一时能够抵御外来文化的侵蚀,可是并不能够永久地固守民族文化的精神家园,要想使我们的精神家园长治久安,必须有赖于我们自身文化安全体系的历史性建构。其次,在当今全球化的历史语境中,由于各种传播手段的广泛采用,每个国家的文化疆域都呈现为一种开放的、透明的状态,任何一种民族文化都面临着与其他民族相互融合的时代命题。所以,不能够片面地强调民族文化的自足性与合理性,特别要避免文化的保守主义和本位主义,那种中国文化什么都好,异域文化什么都不好的二元对立的价值判断,必须得到校正。在维护文化安全的过程中即要保护本传统文化的承传与发展,同时又要兼顾与异域文化的相互交流、相互融合,惟此,才能够真正实现国家文化的安全。为此,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得到确认,文化的利益得到保障,文化的传统得到传承,文化的价值得到认同,文化的精神得到传播,文化的资源与遗产得到保护的均衡状态。这是构成国家文化安全的基本内容。如果一个国家在以上领域存在诸多“缺项”,那么,这个国家的文化安全就到了危机的境地。
二.国家文化安全与传统安全的差异性与相关性
自人类以疆土为界划定国家的地域归属以来,国家的领土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就是最神圣的!哪怕是一棵小草、一寸土地,都不能容许他人的践踏和蹂躏!因为领土不仅关系着国家民族的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还维系着整个国家的威望与尊严。为此,捍卫国家的领土主权,便成为每个公民神圣与崇高的职责。然而,一个国家除了她的自然疆域之外,还有一个同样需要捍卫的文化疆域,一个同样需要建设的精神领土。这些通过人的创造性活动所形成的没有边界的精神领域,我们可以把它们比喻为“文化江山”。这个文化江山的核心地带就是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利益,它是一个国家文化安全的集中体现。
目前,国家文化安全被划归到“非传统安全”的范畴内,这就是说,在原有的国家安全框架内,文化安全是一个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处于平行地位的安全地带。同时,文化安全又与以上不同的安全类型相互交叉、相互重合,这样就要求我们对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分析,必须采取一种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的理论方法,打破学科与部门之间的壁垒,建立兼容并蓄的研究体系,把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研究推向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学术高地。现在,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与传统安全相比,国家文化安全有着诸多的特殊性,它集中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与危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安全的事件相比,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事件具有良性与恶性之分。良性的文化安全事件并不危及国家的核心利益,许多属于发生在思想领域的倾向性问题。对这类问题要辨别是非,因势利导,不要把一般性的思想问题动辄就上升到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领域里来看待,避免因过度敏感而引起文化安全问题的泛化,产生处置失误。固然,有些一般性的文化安全事件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控制也会转变为恶性事件,并且升级为一种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社会问题,因此,要尽量避免类似问题的性质升级,矛盾激化,事态蔓延,防止造成社会动乱,破坏国家的稳定和平。对于恶性的文化事件,则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遏制其蔓延,并且通过相应的的手段消除其恶劣影响。
2.与引发军事冲突显在的、有形的因素相比,诱发文化安全事件的文化冲突则是潜在的、无形的,其影响往往具有渐变性、延续性的特点。它有时蛰伏在社会的深层,一旦条件成熟便会酿成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与政治、军事冲突相互一致的是,在时间维度上文化安全冲突具有短期与长期之分。有些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事件,尽管在特定的时间内极具危害性好破坏性,但一旦被遏制之后就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烟消云散;而有些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因素则不然,甚至会随着历史的变化愈演愈烈,最终酿成恶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国家应该建立完整的文化安全预警机制,把不安全因素遏制在积聚时段内,防止其在某一时期突然爆发,造成难以挽回的恶果。与军事冲突相同的是,文化安全的事件通常也具有必然与偶然之别。
3.与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同样严重的是文化安全事件往往会随着事态的发展和蔓延扩展到其他领域,甚至以极端的、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为此,文化安全的防范不仅仅局限在文化领域,有时候需要不同的行业相互协同,不同的领域综合防范。对于文化安全事件的防范要破除画地为牢式的思维定势,打破行业和地域的界限,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因素的产生与发展的土壤。
4.国家文化安全的威胁时常是内部与外部兼而有之,而军事安全的威胁却主要来自于外部。这种内外兼具的特点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防范更为复杂,更为困难。特别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点领域时常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它的基准线的设定也因社会历史的变迁而不断调整。为此,国家文化安全研究是一个具有国际性、时代性、历史性的命题。
对文化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特别关注的丹尼尔·帕特里克曾经说“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6]我想他的意思是说,在特定的政治制度确定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发展与繁荣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实现了。文化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所以,我们现要及时发现文化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相应地提出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防止中国社会的长堤在文化的领域首先决口,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国家文化安全基准线的设定
与国家的历史相比,文化的历史是一种更具有延续性和恒久性的人类存在形式。所以,文化安全对国家的安全是一种内在的支撑力,它就像钢筋对于建筑,尽管我们在表面上不看到它的存在,但是它对于一座建筑的安全却至关重要。这就像我们必须对长江设定一个安全警戒水位线一样,我们在文化领域也要设定一个安全基准线,如果我们不设定这样一个基准线,对相关的问题就难于制定有效的应对与防范机制。在基准线确定之后,对于超过这个基准线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排除措施,而对于接近这个基准线的问题要进行控制与疏导。虽然文化领域出现的问题,并不像自然领域出现的问题那么一目了然,可以精确控制。可是,应对文化领域的问题与应对自然流域的问题在指导思想上应当相互借鉴。最起码不能够忽视那些我们看不见的问题——由于我们对看不见的问题往往不容易采取像对看得见的问题那么断然的举措,所以,越是看不见的领域现在越应当特别关注,才可能防患于未然。
国家文化安全基准线的设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确立国家文化安全的总体取向原则——尽管中国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是根据不同的行政部门对相关的事务进行归口管理,按照这种归口管理的逻辑,特定的社会问题必定会有一个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来把关,比如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舞台艺术、互联网等行业,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管理,现实的问题是并不是我们把文化的相关问题划定在某个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心安理得了。有时随着文化安全问题的延伸、扩展它会演变成为意想不到的对抗性事件,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直至危及国家的政治安全体系。所以,文化安全问题不是一个隶属于某个政府管理机构、依靠简单的行政措施就能够得到解决的问题,对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社会体系的建构,不能够用行政管理的思路进行责任分割,它更多地是需要各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甚至需要国家的高层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政令来强化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有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够见诸于实效。有些问题在这种特定的管理框架内是可以进行监管与控制的,而有些问题如文化安全的问题恰恰不是一种可以按照某个行政管理部门来解决的单一问题,它和经济、政治、法律、艺术、教育、宗教等问题相互交汇在一起,是一个涉及到多个领域、多种行业、多重层面的文化问题。如果我们现在把文化安全问题孤立化、绝对化势必影响我们对这个问题全面、客观地判断,轻者使我们的文化安全研究变成一纸空文,重者使国家的文化安全失去治理、消除的历史机遇。所以,文化安全的研究必须立足于国家总体利益之上,而不能把它仅仅限于某个领域、某个行业、某个学科上。
其二,确立以国家文化安全的差异分类原则——根据国家安全的体系设计,文化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的范畴。在这个领域意识形态安全的核心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治安全,它是一个包括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所有上层建筑在内的稳定状态,它是一个比一般性的文化更高端、也更关键的地带,它的维护必须设定专门的国家权力机构通过包括国家的政治、行政、司法、警察乃至军队在内的全部力量来实施维护,对于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人必须绳之以法,而对于一般有损于国家文化安全的言行则主要是采取疏导与教育的方式。意识形态安全与我们讨论的文化安全并不在国家同一个管理范畴内,在学科体系的划分上也并不在同一个门类里。国家的政治安全属于国家的核心利益,广义的意识形态安全在学科体系上属于政治学领域,文化安全的研究则是一个以文化学为主,以历史文化、社会心理、国际政治等学科为辅的理论范畴。在国家权威机构的理论表述中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安全是分别进行表述的,这意味着在国家的执政理念中两者存在内在的差异。所以,尽管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存在着相互“接壤”的地带,但是,国家文化安全的研究范围并不能够全面覆盖意识形态安全的区域,我们不能够把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安全相提并论,特别是不能简单地把文化安全研究意识形态化,这样会混淆文化问题与政治问题的根本区别。我们要强调的只是对那些在文化领域表现出来的具有意识形态倾向的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问题要特别关注、重点研究,而不是把意识形态安全与国家文化安全混为一谈。
其三,确立国家文化安全的相对原则——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现实策略上,我们不能祈求文化领域的绝对安全,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不安全因素都消除殆尽——就像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细菌都全部清除一样;更何况一个从来没有闹事的国家未必就是一个最安全的国家;一个从来没有犯罪的国家也未必就是一个最幸福的国家。我们不能把任何“非安全事态”都看作是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对国家政权的颠覆。有些文化安全事件,即便在短期会对国家的文化安全产生某种不良影响,可是,这种事件的发生会使积郁已久的心理压抑得到释放,进而避免某些破坏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这种事件的出现会使我们这个社会的肌体产生特定的抗体,来抵御非安全因素对它的侵染。反之,如果生长在“无菌真空状态”下的社会肌体,可能会经不住病菌的感染而变得衰弱,所以,文化安全的绝对安全状态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我们的追求目标,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某些文化安全事件会引起人们对相关社会问题的警醒,尽管也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是某些问题暴露在公共文化视野内之后,必然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进而促进对于同类问题的警觉,如果措施得当能够将潜在的问题有效化解。为了获得社会的稳定,正确地应对某些非安全事件,直至使这些阴影在阳光的照耀下化为乌有,进而使文化的安全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我们的意思是,国家对文化安全的基准线不适宜设定过低,对于公众的负面情绪要在分清性质的情况下,使其得到正常的表述,否则,如果对一般的现实矛盾得不到缓解,就会产生反向作用力,引起公众不满,诱发恶性事件。
其四,确立国家文化安全基准线的预警原则。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变革时期,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财富分布的悬殊有导致两极分化的趋势,低收入人群和普通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如果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必然造成群体事件和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直至导致社会的局部动乱。为此,必须对萌发的文化安全事件先行预防,对于发生的事件要及时预报。防止事态扩大、蔓延为恶性事件。我们现在的社会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高发期,在这种时期,为了化解与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良性运行,除了加强社会的其他防范体系之外,还需要文化为民众提供必要的“安全阀”、“减压阀”和“通气管”,使民众在经济、社会方面的受到的压力可以通过各种正常的文化通道得到缓解和疏通。避免他们采取非正常的手段宣泄在生活中遇到的精神苦闷和心理压力。像电影、电视这些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消费产品,除了要满足观众的一般心理需求之外,还兼具着疏导思想,化解矛盾的心理职能,这也是我们在设定国家文化安全基准线时应当考虑到的极为现实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许嘉:《国际经济与国家安全概念的重新界定》,《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第97页。
[2]朱传荣:《试论面向21世纪的中国文化安全战略》,《江南社会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9页。
[3]张守富:《经济全球化与中国三大安全》,《党政干部论坛》,2000年第12期,第9页。
[4]朱阳明主编:《亚太安全战略论》,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25页。
[5]胡惠林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6页。
[6][美]塞缪尔·享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程克雄译《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新华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3页。